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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团队代理苏泊尔商标侵权案胜诉

时间:2014-07-05
近日,本网团队代理的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某炊具有限公司侵犯第5258607号、第525860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经过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赔偿被告的经济损失。
之后,被告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停止侵权并负责召回被控侵权产品,赔偿费用酌定少赔。和解协议签署后,对方撤回上诉,本案一审判决生效。
附: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图与本案无关
 
 
案情简介:
原告认为,其经注册依法取得的第5258607号、第5258609号注册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其产品的外包装盒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分别属于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庭审中,双方就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商标文字与涉案商标是否相同,构成侵权;涉案商标是否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否表示一种加工工艺、是否是直接表明了产品的原材料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法庭辩论。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观点,认为:被告在其产品的外包装盒上使用的商标文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本案的涉案产品是炒锅,首先,被告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该注册商标是涉案产品的通用名称;其次,从该注册商标的字面意思理解,其也不能直接表明涉案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且涉案产品的产品详情介绍中也清楚显示了其材料为优质铝合金;再次,被告亦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该注册商标是一项生产工艺。
 
注:本案由罗云律师  姚小娟律师代理苏泊尔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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