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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骂了“浪漫樱木”―浙江省首例网络骂人刑事自诉案代理记

时间:2005-10-11

 

/罗云律师
 
200510月第十期《律师与法制》杂志公开发表罗云律师《是谁骂了“浪漫樱木”――浙江省首例网络骂人刑事自诉案代理记》
 
附全文:
 
谁骂了“浪漫樱木”――浙江省首例网络骂人刑事自诉案代理记
 
 “浪漫樱木”和小池(网名:熊太保)都是杭州一家户外活动网站的用户,常在论坛上发帖,参加网站组织的活动。“浪漫樱木”在诉状中说,今年919日晚上11点多,网名“熊太保”的小池在论坛上发了一个标题为“请注意杭宝色狼!!!”的公告帖,称论坛里有人曾在公共场所公然露出下体,作恶心之举。次日凌晨,又有人用“TOP-POWER”和“这就是畜生”的网名,再次发帖把“浪漫樱木”的真实照片贴到网上。近千人浏览了两帖,不少还跟帖斥骂。
 
 “浪漫樱木”称,他有不少同事也是该网站会员,此后,他怕同事指责,情绪低落惶惶不可终日,经医院确诊已患了焦虑抑郁症。小池发帖侵害了他的人身权利,已构成侮辱罪。
 
但小池说此事与他无关。他说,自己和“浪漫樱木”素不相识,怎么会攻击他?“浪漫樱木”告他侮辱的这两个帖子,他在网站上也看过。但发第一张帖的是“熊太保”,而他的网名是“熊太宝”。发第二张帖、把“浪漫樱木”裸露上半身的照片放到网上的“TOPPOWER”和“这就是畜生”,则更是和他无关。
 
   “熊太宝”求助律师:
 
 小池在接到“浪漫樱木”的刑事自诉状的当天就来到我所,委我为其辩护人。在开庭之前,自诉人“浪漫樱木”以申请法庭调查为由,向法院提出延期开庭的申请,之后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此过程中,CCTV12的《大家看法》栏目记者专程来杭采访,该栏目制作了有关“网络骂人”的专题节目。
 
根据自诉人的申请,法院另行安排了开庭时间――2005年农历正月初九下午两点。时间紧迫,正月初七我乘飞机从老家四川赶回杭州。经过对本案整整一天两夜的研究,我终于理清了思路。我们认为,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指控完全不能成立,其主要理由是:
 
(一)被告不是犯罪主体
 
自诉人诉称被告于231451秒在杭州宝贝网上以楼主身份发布【公告】“请注意杭宝色狼”。自诉人又称被告又以注册网名“就是这畜生”及TOP-power再次发布“杭州宝贝最大可耻之畜”的帖子,在未经自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自诉人的照片,直接恶毒地伤害自诉人。但自诉人并无证据证明上述三张帖子是被告所发。
 
首先,自诉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有个网名为“熊太保”的人于231451秒在杭州宝贝网上以楼主身份发布【公告】“请注意杭宝色狼”。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网名为“熊太保”的人系被告。自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系偷录非法获取的证据,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并且,被告人的网名为“熊太宝”而非“熊太保”,两者读音相同,但并非同一人。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就是发布公告的人,事实上,被告也没有发布上述公告。
 
 其次,自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以注册网名“就是这畜生”及TOP-power再次发布“杭州宝贝最大可耻之畜”的帖子及自诉人的照片。自诉人将被告人认定为注册网名“就是这畜生”及TOP-power之人纯粹是自诉人自己的武断猜测。被告人根本就没有注册网名“就是这畜生”及TOP-power,更没有发布“杭州宝贝最大可耻之畜”的帖子及自诉人的照片。
 
(二)被告没有实施侮辱自诉人的行为
 
 退一万步说,被告人即使就是自诉人所称的以楼主身份发布【公告】“请注意杭宝色狼”的“熊太保”,该发帖行为也不构成对自诉人的侮辱。自诉人诉称“被告于231451秒在杭州宝贝网上以楼主身份发布【公告】“请注意杭宝色狼”中称自诉人公然露出下身!”该诉称与事实不符,自诉人提交的证据中,【公告】的原文是“在包厢里有个男的是杭宝的宝贝名叫××××。”“熊太保”并未表明此人就是自诉人,且“熊太保”在以后的发帖中均一直未表明是自诉人。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被告实施了侮辱自诉人的行为。事实上,被告并没有实施侮辱自诉人的行为。
 
(三)“熊太保”的发帖行为是正常网络言论行为,并未对自诉人造成损害
 
熊太保”在其发布的公告中称,有人在网友活动中公然露出下身,是对该事件的客观描述,并没有指明是何人,更没有特指是自诉人,这是公民正当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的合法行为。“熊太保”在网上发布这个事件是正常的舆论监督行为,主观上并没有侮辱他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自诉人受损的事实。首先,“熊太保”自始自终都没有指出此人就是自诉人本人,甚至没有指出自诉人的网名。其次,“熊太保”和自诉人在网上均使用的是网名而非本人真实姓名,在网络上均是虚拟主体,具有的是网络上的虚拟身份。众所周知,网络是虚拟的,网络虚拟主体名誉的评价不影响现实社会对真实主体的评价,网络虚拟主体不具有人格权,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自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公众对自诉人邵某的社会评价降低,邵某本人的名誉受损。事实上,由于网络交友都使用网名,而不使用本人的真实姓名,公众不可能知道"浪漫樱木"就是自诉人邵某,根本不可能造成自诉人邵某的社会评价降低。退一万步说,自诉人即使有损害,也不是“熊太保”造成的,因为,“熊太保”自始至终都没有指出是自诉人,更不是被告人造成的,是其他网友自发的行为。因此,被告并未对自诉人造成损害。
 
)“熊太保”未实施侮辱行为,不应对自诉人诉称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自诉人诉称自己因被告的侮辱行为得了焦虑忧郁症,要求被告就医疗及相关费用进行赔偿。辩护人认为,首先,被告并未实施侮辱行为,自诉人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侮辱行为。其次,自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自诉人所称的患病是被告引起,甚至不能证明是“熊太保”。再次,自诉人是否真的患有焦虑忧郁症须经司法鉴定才能证实,自诉人提交证据是不充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7月《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自诉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原告撤诉,不战而胜
 
2005年农历正月初九下午一点多,小池、笔者以及笔者的合作伙伴-杨繁华律师一同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离开庭还有二十分钟,我接到法官电话,要我们马上到法院签收法律文书。当时我们就有一种预感――原告撤诉了。不出所料,自诉人以证据不足为由撤诉,被告小池绷紧的心一下子放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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