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网团队代理原告国内某知名炊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某炊具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于2013年11月25日和26日分别在杭州某基层法院与杭州中院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罗云律师,姚小娟律师代理原告出席庭审。
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被告在其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原告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属于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告对此主张该商标属于一种制作工艺的名称,且是某种材质的通用名称,被告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及其它特点;被告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的标注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等争议焦点分别发表了辩论意见。
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原告分别诉称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1与涉案专利1之间有无实质性差异,被控侵权产品2与涉案专利2之间属于相同的设计,都侵犯了涉案两件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对此,被告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均要求中止本案的审理,并且对涉案专利主张了现有技术抗辩。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自提交了涉案专利的检索报告及专利权评价报告等证据,当庭就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与涉案专利进行了比对,并且围绕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设计空间、功能性需要及现有技术抗辩是否能够成立等问题分别发表了辩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