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云律师IP团队接受某大学之委托,代理其与浙江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案外人A公司与某大学签订技术开发协议,委托某大学进行某项新产品的技术开发,合同约定了技术目标及技术开发进度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A公司支付第一笔开发费用,同时某大学展开技术开发工作。随后,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第二笔开发费用。合同签订一年后,A公司与本案原被告签订三方协议,将A公司合同项下之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浙江某公司。于是,浙江某公司支付第二笔开发费用,与某大学继续展开合作。某大学陆续向原告交付了项目开发阶段性成果。
现原告浙江某公司起诉某大学,原告认为被告未进行有效的开发研究活动,未有任何的研究成果交付原告。合同约定的技术目标、技术内容及方法路线要求均没有得到实现。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诉请解除合同、返还技术开发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案件进展:2013年2月26日,本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于证据繁杂与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庭辩论未进行。休庭后会再次开庭。本次开庭由本网团队:罗云律师 姚小娟律师 出席。
2013年4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我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