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1日,罗云律师和姚小娟律师代理的被告马鞍山电影院应诉华谊兄弟侵犯《画皮2》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次庭审设在海淀法院的大法庭,来自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七十多名工作人员旁听观摩庭审,同时来自京城的数家媒体进行跟踪报道。
2012年6月28日零点,原告作为出品人之一的电影《画皮2》在全国各大影院上映。随后,原告在网络上发现盗版《画皮2》影片。原告自称在3G生活网上下载盗版影片,检测认定盗版影片来源于第二被告马鞍山电影院。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北京腾度公司所属网站3G生活网传播盗版影片,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被告马鞍山电影院复制了盗版影片,侵犯其复制权。
影片盗版信息已经媒体报道,马鞍山电影院即开始自查,经查证系其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处于个人营利之目的盗录了《画皮2》,并传给某QQ网友。马鞍山影院认为此事涉及知识产权犯罪,随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系员工在非工作时间盗录,但因涉嫌犯罪标的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暂未立案。
庭审中,原告认可电影系马鞍山电影院的员工拍摄,但主张马鞍山电影院参与了员工的盗录行为;电影院对员工没有监管到位,具有过错,因此电影院应为员工的行为承担责任。
我们代理马鞍山电影院抗辩认为:在事实方面,原告主张第二被告侵权所依据的《检测报告》以在后公证的盗版影片作为在先检测的检材,检测违法,《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证据采纳。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之规定,企业为员工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前提是员工执行职务行为。但是本案中,员工系在休息时间违反公司规定私自盗录影片。因此,被告不应为员工的个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且,马鞍山电影院通过《员工手册》、影厅巡查等方式,对员工和观众的行为进行监管,严防盗版,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对于员工侵权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原版影片是电影院的生命线,电影院一向支持打击盗版,盗版或者参与盗版,根本不符合电影院的利益。
本案庭审,双方激辩三小时,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