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罗云律师代理的广东康佰诉上海和也公司等三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原告广东康佰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公司清算,康佰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诉讼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
后,罗云律师代理原告广东康佰公司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裁定。裁定认为:虽然康佰公司的股东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约定终止合作,成立清算组对公司清算。但是,随后三方股东又签署协议约定康佰公司更名之后由现任法定代表人经营。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康佰公司成立了清算组,并对公司进行解散。相反,从现有康佰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看,企业状态为登记成立,作为法人主体在工商部门正常注册年检,故该企业法人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活动。本案中,康佰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诉至法院,其诉讼主体是适格的。原审法院对康佰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不当,应予纠正。故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杭州中院进行审理。
广受媒体关注的康佰诉和也不正当竞争案,正式进入实体审理,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