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罗云律师代理的广州旌睿教育咨询公司诉杭州某公司等四被告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胜诉,被告在上诉期内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杭州某公式立即停止使用、披露涉案商业秘密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址为:******的网址上删除相关信息;
二、被告杭州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某公司对涉案8幅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
三、被告杭州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网址为*******的网址首页发布信息,消除因虚假宣传行为产生的影响(其内容交本院审核确定),持续时间十日;
四、被告任某、郭某、严某、杭州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广州某公司经济损失(含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11.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广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案情简介
李某等三人原是原告广州某公司员工。2010年末,三人相继离开广州某公司,并以其近亲属名义设立了杭州某公司。
该杭州公司经营与广州公司相同的业务,并在其网站上将广州公司的成功案例宣传为其公司成功案例;将广州公司的活动报道及照片,宣传为其公司的活动;将广州公司的客户信息详细作为成功案例,公布于其网站。
广州公司认为李某等三人侵犯其商业秘密,而杭州某公司涉嫌侵犯其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并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2011年1月,广州公司委托罗云律师和姚小娟律师代理本案。委托事项包括:
(1)诉讼:向人民法院起诉四被告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2)工商投诉:向工商部门投诉杭州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