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网罗云律师作为原告香港美心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全程代理本案。
来源: 宁波晚报(宁波)
本报讯昨天,市中级法院对备受市民关注的“新美心”所涉商标权侵害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了判决。
这个案件的原告是注册了“美心+MEIXIN”商标的香港美心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是浙江新美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原宁波新美心食品公司)及其子公司舟山新美心食品有限公司。宁波新美心公司自成立以来,虽然一直以“新美心”商号示人并对外宣传,却并没有将“新美心”或“美心”注册为商标。香港美心公司发现宁波新美心公司在宣传中突出使用了与“美心”商标相近似的字样后,认为注册商标权受侵害而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产品包装上“总代理:新美心(香港)食品企业”的字体系加黑字体,名称中还有“香港”两个字,存在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文字“新美心”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的情形,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但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美心+MEIXIN及图”注册商标在被告注册登记企业名称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足以认定被告以“新美心”为企业名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恶意。所以,法院认定,被告将“新美心”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两被告须立即停止在其店面招牌上、在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及在其经营网站上突出使用“新美心”字样,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浙江新美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还须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被告舟山新美心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3万元。
记者黄金通讯员贺磊
(本文来源:宁波网-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