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技术方案,用于产生功能作用方面的效果;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外观的设计方案,用于产生视觉感受方面的效果。这种差别导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实际上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十分接近。
2、1990年9月我国制定的《著作权法》没有直接提到保护使用艺术作品,但是其第三条规定该法所称的作品包括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这一条与本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有显示之处。
3、保护外观设计的目的在于保护创新,而不是在于让消费者识别不同产品的来源,也不是用于防止对不同来源的产品产生误认、混淆。这一点正确认识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和侵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4、对产品外观作出的设计方案,是指该设计方案应当附着在产品上,以产品作为其载体。不满足这一条件,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5、单纯的绘画作品、书法作品尽管以纸张、纺织材料来作为载体,但是这些作品难以被认为是本条第四款所述的产品,因而不能授予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能够在工业上应用的技术方案,是指采用其设计方案的产品应当能够以工业方式成批予以制造。不满足这一要求的,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如根雕作品。
6、对于外观设计的“富有美感”只做定性判断,而不作定量判断。从来没有以一项外观设计“不够美”“不好看”“很难看”之类的理由驳回一份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或者宣告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7、以专利权投资的,视为专利权的转让,当事人应当依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