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是从形体结构系统的角度对文字符号系统所做的类型概括,是文字的风格样式。计算机字库则是字体及相关字符的电子符号的集合体,是字体在数字化时代新的表现方式。各类字库的出现给计算机字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从中易诉微软案到方正诉宝洁案,法院对于字库中单字的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给出了完全迥异的答案;从方正诉文星科技案到方正诉暴雪案,对于字库是否构成软件,仍尚无定论。随着字库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断涌现,字库的著作权保护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本文试从通过对字库形成过程的分析,厘清计算机字库中的作品类型,明确计算机字库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同时对二次使用问题加以分析,从而力求对计算机字库的著作权保护有较为完整的梳理。
关键词:字库 字体 二次使用美术作品软件
一、计算机字库的制作过程及形成的作品形式
计算机字库是字体及相关字符的电子符号的集合体,是传统的字体美术、书法与现代IT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字体在数字化时代新的表现方式。了解计算机字库的制作过程,对于解析计算机字库中包含的作品类型、厘清字库中可受著作权法范围,都将有所帮助。一般而言,字库的制作过程包括:
1.由专业设计师设计风格统一的字体。字体设计阶段由专业字体设计人员依自行创意的文字风格、笔形特点和结构特点,书写或描绘清晰、光滑、视觉效果良好的字体设计稿。
2、扫描输入电脑,经过计算形成高精度点阵字库,给出字库编码。
3、进行数字化拟合,按照一定的数学算法,自动将扫描后的点阵图形抽成接近原稿的数字化曲线轮廓信息,通过参数调整轮廓点、线、角度和位置。
4、人工修字,提高单字质量,体现原字稿的特点和韵味;利用造字工具可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强大的拼字、补字功能可有效索引,以造出与字稿风格统一的字。
5、质检,使字形轮廓光滑,结构合理,配合技术规范,提高存储效率和还原速度。
6、整合成库,配上相应的符号、数字和外文,转换成不同编码和不同格式。
7、整体测试。
经过复杂的制作程序,最终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为计算机输出的风格统一、字形规范的字体作品;其二为可以被计算机读取和输出的代码,其载体为字库软件。字库软件为实现字体的工具和手段。
字体作品和字库软件是对字体设计思想的不同表达形式。字体的著作权和字库软件的著作权在保护对象和表现形式等方面都有所区别,是两种不同的著作权。字体著作权保护的是对字体形态、结构和风格设计的表达;字库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字库软件中的数据和程序代码。字体作品通过字体文稿、计算机屏幕或打印机输出稿件等形式固定和被感知;字库软件通过软盘、光盘等形式固定和被感知。
在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具有独创性的字体一般被视为艺术作品而享有著作权,字库软件也作为计算机程序得到著作权保护。但根据美国1976年版权法,字件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但字库软件作为计算机程序得到著作权保护。[1]
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字体单独列举为作品的一种。国家版权局以演绎作品的美术作品对字体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以计算机软件对字库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
二、计算机字库字体的著作权
字体在设计阶段产生了字体作品,字体作品的创作其于字母或汉字等非字母组合文字的基本框架结构,很多是对公共领域或他人享有权利的字体的演绎。对计算机字库的字体进行整体性保护还是对其中的每个单字进行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将逐一展开分析。
(一)字库整体字体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构成作品须具备可复制性和独创性。字体的可复制性无需论证,对于独创性而言,须从“独”和“创”两个方面进行考察。独立完成性指作品源于作者,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创作产生的,而不是模仿、抄袭他人的作品。独创性的第二个方面是创作性,即要有作者的个性,要有某种属于作者个人所特有的东西,或者说作品中有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2]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计算机字体都是在公知字体(宋体、黑体等)及统一的汉字编码(当前使用的汉字编码为《GB18030—2000信息技术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的扩充》)的基础上设计而成,但这并不意味着计算机字体没有“独创性”的空间。
从汉字字体本身的特点来看,汉字字体结构复杂,在笔形、粗细、结构上,都具有较大创作空间。笔形上,起笔、转折、收笔时对笔画圆润程度的选择,可以将同一汉字表现得或刚劲或柔美;在粗细上,同一个汉字哪些笔画加粗,哪些变细,会使同一个汉字展现出不同的立体程度;在结构上,对称或不对称布局,会完全改变汉字体现或端庄或张扬的字体个性。
从字库字体的形成来看,字库中的字体必须保持完整、统一的风格,汉字数量繁多,保持每个汉字都符合统一的风格需要付出大量的劳动,每个汉字也都凝聚着作者对笔形、粗细、结构的独创性取舍。
从字体的功能上来看,汉字虽具有记录和传递信息的实用性功能,但大量独具风格字体的出现已使得字体的艺术性功能与实用性功能相脱离,因此在汉字字体上的艺术性创作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具有统一风格、富有美感的整体字库字体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这一观点不但为学界所普遍认可,也得到司法实践的广泛采纳。
(二)字库单字字体的著作权
在被称为中国知识产权胜利的中易诉微软侵犯计算机软件、美术及汇编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中易字库”中的每个汉字和字符是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经过独立创作而形成,具有独特的汉字风格、笔型和结构特点。因此,“中易字库”中的每个汉字和字符均具有独创性,属于以线条构成的具有审判意义的美术作品。[3]
然而在前不久刚刚宣判的方正诉宝洁侵犯著作权案中,海淀区人民法院却认为,对于字库字体,受到约束的使用方式应当是整体性的使用和相同的数据描述,其中的单字无法上升为美术作品的高度,字库的单字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初衷。[4]
同样针对字库中的单字,法院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答案,这便使得字库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问题迷雾重重。笔者认为,字库中单字的独创性认定标准,应视字库的类型而定。笔者根据市面上字库的特点,将其分为“书法体”、“美术体”、“印刷体”三类,现依据这三类字库说明其不同的独创性认定标准。
1.书法体,主要指由古代或者现当代书法家创作的字体,经字库公司数字化之后的书法体字库,如方正徐静蕾体、叶根友字体。这类字库中的字体,完全由书法家亲笔书写,未经计算机修改。相当于书法家的书法作品,因此每个字都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需要说明的是,以古代书法家如王羲之的书法制作字库,由于该书法作品已经超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其单字字体显然不能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但制作成的字库软件享有相应的软件著作权。在叶根友诉肯德基侵犯著作权案中,肯德基在门店内所粘贴招贴材料中使用的“新”、“春”、“快”、“乐”、“虎”、“到”、“福”七字使用“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法院指出,“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中的每个汉字是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创作形成,具有其独特的汉字风格、笔型和结构特点。为了保证在整体上能体现统一的风格并富有美感,作者不仅要保证其中的每个汉字和字符具有美感,还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字形的间架结构,这一过程也必然要求作者付出独创性劳动。因此,“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中的每个汉字均具有独创性,属于以线条构成的具有审判意义的书法美术作品。[5]
2.美术体,是专业公司雇请专业设计人员,通过创意构思创作的特殊汉字,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和艺术价值。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特殊的创作必须是可被客观识别的,并且具体审美意义的。因此这些经过美术加工的单字都可独立构成美术作品。
对于“望更远”这三个经过美术加工的单字而言,“远”字之后不仅添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毛笔,还独具匠心地加入了类似墨迹的光晕,这种独特的设计不但增强了字体的整体美感,让人产生写下的字熠熠生辉的视觉效果,同时还具有很强的寓意,昭示着五年发展历程的辉煌,预示着未来发展的自信与坚决。可见这种设计已具备了独特的风格,融入了作者独创性的思考,这三个单字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3.印刷体,主要指经过设计人员设计和计算机修字后,可用于书报刊及其他文件中,通常被大量使用的印刷书体。这类字体在借鉴公知字体如宋体、黑体基础上形成,且往往可以大量使用于行文。如方正倩体、方正北魏楷书。笔者认为,这类字体的单字仍可构成作品。原因在于,首先,这类印刷体字库不仅要求其中的每个汉字和字符具有美感,并且要求保证任何汉字、字符搭配起来均能体现统一的风格并富有美感,因此在进行计算机字库设计时,需要对每个汉字和字符反复进行排列、组合,不断修改和完善字形的间架结构,以满足印刷体字库的需求,这一过程也必然要求设计者付出独创性劳动;其次,倩体字的创造风格是亲切优美、柔美华丽,如同少女亭亭玉立的倩影,当中的每个字都是延续这个风格设计而成的,每个字体都是通过对笔形、粗细、结构等的取舍来体现这一风格,都是一种独创;最后,将单字字体从整体上划分出来将造成司法上的混乱,字体作品著作权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对字体的使用,而实际中用户基本不可能整体使用字库的字体,基本以单字的方式予以使用,否认单字的独创性将大量纵容侵权行为,字体的著作权保护名存实亡。再者,单字的概念本身难以界定,多少数量可以认定为“单字”,多少字以上不属于单字使用,标准难以掌握。
诚如海淀区法院所言,以计算机字体的保护范围如果过于宽泛,过多字体进入私权保护,会影响社会公众对字体的使用,对信息传播和文化交流产生负面作用。笔者认为这种负面效应的避免,不是通过否认单字著作权来实现的,而应通过提高字库字体的独创性认定标准以及放宽侵权标准来实现的。
事实上,宋、黑、仿、楷四种公有字体,能够满足日常用字90%的需要,使用这些字体是不需要支付费用,剩下的10%由于特殊需要需付费使用特殊字体。这些特殊字体经过设计师的设计以及数据库的特别处理,因而该特殊字体的单字享有著作权。所以,对10%有特殊需求的人群,并未涉及公共利益的侵犯,并不会影响汉字的传播作用。
详言之,在印刷体字库整体字体独创性认定中,判定标准应当严格,可从字体形态、结构和风格特征等方面与公知字体进行比较,新创的字库字体与公知字体的差别必须是可被客观识别的、显著的,否则不能认定具有独创性。
在侵权判定中,对字体“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应当非常谨慎。如果仅对受著作权保护的字体进行简单的放缩、拉伸、旋转或颜色改变, 应属于“实质性相似”。但如果在字的笔形、笔画、结构和风格上有较多的改变, 即便是借鉴了某种字体设计的部分元素, 也不应被轻易认定为“实质性相似”。
三、字库软件的著作权
设计好的字体文稿需要转化为可以被计算机读取和输出的代码,以形成字库软件。关于字库软件是否构成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软件,不同的法院对此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方正诉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为我国首例计算机字库侵权纠纷,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方正公司作为方正兰亭V4.0 字库的作者, 对字库中的每个文字的字型以及由这些文字的数据坐标和指令程序构成的字库软件享有著作权。被告文星公司的文星2000 V3.1 的12 款GBK 字库是在方正兰亭V4.0 中相应字库的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上进行简单修改得到的。因此,被告文星公司未经原告许可, 在其复制、发行的文星2000 V3.1 中,不仅复制了原告方正兰亭V4.0中上述12 款字库的字型, 而且使用了12 款字库的数据坐标和指令程序,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这实际上肯定了字库软件可以构成受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
而在方正诉九城暴雪侵犯著作权纠纷中,法院则认为,字库中对数据坐标和函数算法的描述并非计算机程序所指的指令,并且字库只能通过特定软件对其进行调用,本身并不能运行并产生某种结果,因此,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同时,方正字库的字型与方正字库程序是同一客体的两种表达,因此不支持方正公司提出的方正字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张。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保护的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而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7]
字库软件是对有独创性的字体进行扫描、数字化拟合、设定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从而得到为了实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通报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因此,字库软件具备构成软件的要件,可以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
字库软件的保护范围为软件中的数据和程序代码,而字库字体著作权则保护由字库软件输出的字体,可见二者的保护客体并不相同,二者是对同一字体设计思想的表达,并不是“同一客体的两种表达”。
对于以字库软件侵权提起的侵权纠纷,应将原字库软件与被控侵权字库软件的数据代码进行比较,不能因两软件输出的字体相同而认定两个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如果未经字体设计、扫描输入、数字化拟合、修字等字库制作过程,而只是简单修改了原字库软件中的数据代码,或复制了原字库软件的数据代码,即使输出的字体稍有不同,仍应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字库字体著作权与字库软件保护客体并不相同,侵权认定中,权利人首先应当明确据以主张权利的作品形式到底是什么,实质性相似的比较中,字体著作权重点比较输出字体的笔形、笔画、结构和风格上,而字库软件重点比较两字库软件的程序代码。
四、关于“二次收费”
在方正诉宝洁案中,一审法院指出,宝洁公司并未直接使用方正公司的字库软件,真正对此加以利用并获得利益的是设计公司。设计公司购买方正公司的字库软件,与方正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如设计公司的使用方式超出了方正公司明示的限定范围,或未通过正常途径取得和使用软件,方正公司亦可起诉设计公司违约或者侵权。
(一)最终用户是否侵权
与字库企业形成合同关系的是广告设计公司,因此最终用户不存在违约之说。但用户非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字库单字,可能构成侵权。
英国《版权、设计以及专利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行为不侵犯由字型设计构成之艺术作品的版权(a)在常规的打字、排版或印刷过程中使用字型,(b)为上述使用目的而持有某一物品,或者,(c)对上述使用行为产生的文档、材料进行任何处分;即使上述物品是作品的侵权复制件,使用该物品产生的文档、材料亦不构成侵权。”所谓“在常规的打字、排版或印刷过程中使用字型”应指以“实用性”为主要目的使用字库单字。[8]据此,在英国无论单字是否被制作成为字库,如果以“艺术性”为主要目的使用独创性单字都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但在独创性的单字被制作成为字库后,无论用户是否使用正版字库产品,以“实用性”为主要目的使用都不属于侵权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字库字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著作权法》明确保护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权,同时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使用他人作品的作为“合理使用”,不能认定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如上所述,享有著作权的字库中的单字同样构成受保护的美术作品,宝洁公司未经授权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的“飘柔”二字,在文字风格、笔型、结构等方面均与方正倩体字呈现一致的特点,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宝洁公司对于该字体由设计公司设计完成的抗辩,不能成为合理使用的法定免责事由。宝洁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字体,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复制行为。
从英国立法旨意来考量,宝洁公司的使用行为是作为商业广告进行宣传,广告字体的使用是通过美感吸引、打动消费者,优美的广告艺术字体是对产品形象、整体视觉效果的提升,其使用方式已经达到“艺术性”的使用,而非以“实用性”为目的的使用。在日本,直接将字库企业的字适用到自身产品包装或宣传广告之中,利用其美术作品的特性,达到美化和提高自身产品和服务形象目的的行为构成直接收益的侵权,因此用于印刷、广告、商标等营业目的的二次使用行为均需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许可费。
(二)权利是否用尽
方正公司的《用户许可协议》中规定:“禁止将字库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用于再发布用途(包括不限于电视发布、电影发布、图片发布、网页发布、用于商业目的的印刷品发布等)。”对于已经购买了正版软件的设计公司而言,商业性的二次使用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很多学者认为,方正公司的对该条款的约定,属于排除用户利用单字的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52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笔者认为,有无排除用户的主要权利,重点在于考察用户是否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利,也即字库软件在销售之后著作权人的权利是否用尽。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是著作权法中一条限制版权人专有权利的重要原则,其含义为,虽然著作权人享有以所有权转移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但作品原件和经授权合法制作的作品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与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次流转了。[9]由于传统版权作品是借助有形载体,以物质化商品形式流通的,而在数字环境下,数字作品无需依附有形载体,以无形数据流便可以在计算机网络上传播,因此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进一步来讲,发行权一次用尽所针对的是作品有形载体的再次流转,不能延及软件所输出的文字或其他作品。对字库软件而言,设计公司购买正版字库软件后,对字库软件输出的字体以商业化的方式进行二次出售,并不是对字库软件本身的再次流转,其行为已突破了首次发行权用尽的保护范围。设计公司实际是通过对字库软件的使用,形成自己的设计作品,卖给委托方而获取收益,这种使用方式就如同设计公司对设计软件的使用,即使设计公司购买了正版的设计软件,也并不意味着著作权人的权利已经用尽,软件使用者每年仍需向著作权人交纳使用费。
任何一款字库产品的产生都凝结了作者大量的心血,对字库单字著作权的否认,将扼杀字库产业的发展。在保护相关产业发展的同时,如何寻求二者的利益平衡,将值得思考。
[1] See Adobe Systems v. Southern Sofware, Inc. (1998) No. C95-20710 RMV (PVT); 1998 U.S. Dist. LEXIS.
[2]陈锦川:《作品独创性的司法判断》,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9期,第89-92页。
[3]参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5362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知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2005)高民终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
[8]陈绍玲:《汉字字库的著作权保护——以“方正诉宝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为视角》,载《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5期,第81页。
[9]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