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罗云律师收到杭州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杭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对于其主张的诉讼请求,应当举证证明其对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被告接触了该软件、被告登记的“**控制软件V1.0”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与原告的软件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可以认定原告对其在先开发完成的系统软件享有著作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但对于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法院认为,作为同一鉴定机构,却对相同的系统软件之间的比对存在前后矛盾,在没有合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据此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