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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云律师办案手记:久走夜路必撞鬼

时间:2024-08-05

编者按:

北京这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为什么这么处心积虑地要自己设立公司充当演员?代理这样级别的客户起诉的对象也是大级别的,大级别的客户全国各地都有实际的经销商,拉他们作为管辖连接点,难道不香吗?


再过几天,我从事律师行业将满22年。这22年来,有很多案件很有意思。


今天就来讲一件非常少见、又非常有意思的案件。


记得2022年国庆前,一家位于苏州的行业头部企业甲在在宁波中院对一家发展非常迅速的苏州公司乙提起了专利侵权行为保全。乙公司多数创始人从甲公司跳槽后设立,互为竞品,打了很多官司,尤其是知识产权官司。


行为保全,俗称禁令,禁令一下,就要停止侵权,不需要等生效判决。所以,法院对于行为保全非常谨慎,只有迫不得已才会支持,否则一旦禁令错误,将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行为保全一般需要以下三个前提条件,缺一不可。


其一、权利基础稳定;

其二、侵权可能性极大;

其三、具有紧迫性。


行为保全法院一般会安排听证,法院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在情况非常紧急的情况下不听证就径直做出。

我们这个案件,法院还是安排了听证程序,我们提前收到了对方的行为保全申请书,但没有收到对方的证据材料。


关于行为保全的三个要件,对方的举证说明如下:

一、关于权利基础稳定性,对方没有过多举证,只是举证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经实质审查授权,相对稳定;

二、关于侵权可能性很大,除了制作详细的侵权比对表以外,当庭提交一份《行政裁决书》。该《行政裁决书》载明对方向合肥市场监管局提起了专利侵权投诉,投诉合肥一家公司,该公司销售了我方的被控侵权产品,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裁决侵权成立。高,实在高,原来这份行政裁决是为“侵权可能性大”来背书的;

三、关于紧迫性,对方未过多举证,强调“双11”马上要来,涉案产品是爆款。


我方的抗辩点主要有:

一、我方对涉案专利提起了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即便为发明专利,无效可能性也很大;

二、由于多个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认为侵权可能性不大;

三、关于紧迫性,我们认为不符合最高院行为保全规定的“紧迫性”。

以上都是行为保全的常规抗辩。


但是,精彩的故事还在后面。


在听证之前,我们注意到,甲乙两家公司都是苏州公司,为什么到宁波来打官司?原来是一家宁波公司在京东上购买了我方公司产品,然后再转售给对方,对方将宁波这家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宁波就有管辖,这也是拉管辖的常规套路。

大家知道,为了诉讼策略需要,被告通常在答辩期间内提起管辖异议,我们也不例外,常规套路提起了管辖异议申请,但是管辖异议的提起并不影响行为保全的听证。

听证前,我们通过调查发现,这家宁波销售商就是前几年宁波某头部企业在宁波中院起诉另外该领域巨头专利侵权案的销售商,巨头提起了管辖异议,宁波中院驳回,之后上诉最高院维持。

这家宁波销售商是担任管辖连接点的老演员,巨头都拿他没办法,我们有些灰心了。


但是,我们实地调查后发现这家宁波销售商在其登记地并没有实际办公,如果其不能举证实际办公地,我们认为该公司就是一家空壳公司,空壳公司作为管辖连接点,法院不应支持。但是,我们查阅多起案例,以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地为由将案件移送的,并无先例。管辖这事,我们还是很被动。

不管如何,我们还是提起了管辖异议申请。


行为保全听证如期进行。


听证过程中,我注意到,前面提到对方为了证明侵权可能性很大,在合肥市场监管局针对一家合肥销售公司提起了专利行政投诉,合肥销售公司被裁侵权,合肥公司不仅不出席口审,被裁侵权后还不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有点蹊跷了。

合肥这家销售公司被裁侵权的事实,听证时对方才提供。此时,我方另外一位代理人在进行常规抗辩。我呢,就做一位键盘侠,查阅启信宝,关注到两个细节:

其一、合肥销售商与作为管辖连接点的宁波销售商有共同的股东;

其二、合肥行政投诉案,甲公司的代理人与本案行为保全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同为北京的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甲公司委托同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在合肥与宁波维权,也很正常,一盘棋嘛!


但是,同为被申请人的合肥销售公司与宁波销售销售公司有共同股东就有点说不通了,总感觉哪里不对。难道,这两家公司都是以卖我方公司产品为业的?

感谢启信宝,我再次查看宁波这家销售公司的诉讼情况,从2018年成立以来,一共16个案件,对方当事人一共有三家,一家是我方、一家是前面提到的行业巨头、一家是骑客。

“骑客”,不也是我之前的客户吗?

记起来了,我们团队前几年曾经代理“骑客”起诉了多家公司专利侵权案,就是这家宁波销售公司对“骑客“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但这家宁波销售公司并不是当时的任何侵权一方。


原来宁波这家销售公司,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托,对“骑客”对专利提起了专利无效。


不简单,真不简单。


宁波这家销售公司,不是简单的销售公司,不是简单的无效宣告申请人,我心里嘀咕。


听证过程中,我们将查阅到的信息向法官陈述,认为宁波销售公司既没有实际经营,是专业“稻草人”,基于宁波销售公司与合肥销售公司有共同股东,很显然,这两家销售公司均是受人之托的“演员”,希望法官高度重视,我们强烈要求应当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尽管我们确信宁波销售公司是托,合肥销售公司也是托。但是,是谁的托呢?没有真凭实据,没有直接证据,仅仅是我们的推断。


听证结束后,我方律师团包括北京律师、宁波律师以及我们天册团队,加上客户庞大的法务团队,四拨人都在查“托”的上线是谁?


肯定不是甲公司,因为在本案没有发生之前,宁波公司就已经入行当托了;


肯定不是前面提及的行业头部企业,头部企业这样的大公司考虑到舆情也不可能当托的上线;

更不是“骑客”专利侵权的侵权方,侵权方当然可以直接提起无效宣告,何必转弯抹角找托呢。

我们注意到,无论是本案申请人苏州公司,还是前面提及的宁波头部企业,还是骑客案的无效宣告,该三案有一个共同的代理人,均来自这家北京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原来如此,案件越来越明朗了。


就是北京这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2018年设立了宁波这家销售公司,几个月后,购买了行业巨头的产品,然后将该产品转卖给前面提及的宁波行业头部企业,这样宁波中院就有管辖权了。尽管行业巨头用尽洪荒之力,提起管辖异议,但是没有实锤,宁波中院未支持,最高院也没支持。后来,宁波中院经过审理判决行业巨头赔了好几千万,该案二审过程中,宁波头部企业的专利被无效,在业界业外闹得轰轰烈烈。

既然行业巨头个都没查到什么蛛丝马迹,托的上线胆子更大了,又如法炮制。


以宁波这家销售公司名义在线上购买我方产品,然后转卖给本案的甲公司,甲公司在宁波中院针对我方当事人提起专利侵权行为保全申请,为了证明侵权可能性大,又在合肥设立一家销售公司购买乙公司产品,然后甲公司委托北京这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进行行政投诉,投诉后被裁侵权,立刻投降,不提起行政诉讼。

此时,我方当事人告诉另外一个重要事实,就是宁波行业头部企业的一个老总,前几年跳槽到甲公司当总裁了。


哈哈,原来北京这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是这位老总的御用代理人啊,跳槽了还不忘将这么优质的供应商带到新东家。


离真相还查一步,就是要找到北京这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与合肥销售公司、宁波销售公司具有直接联系的实锤。


我们四个团队,查、查、查,一时半会还真查不出来。


雁过留声、风过留痕。


功夫不负有心人,我通过互联网查到了,宁波销售公司与合肥销售公司共同股东就是北京这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人力专员。之后通过调查令查两家销售公司股东信息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该职员社保记录,身份信息完全一致。

水落石出!


其实,我不是律师,而是鬼。夜路走多了,碰巧撞到我了。


后记

本案甲公司在宁波中院针对乙公司同时提起了发明专利侵权案(本案)和外观设计侵权案,宁波中院采信了我方观点,将外观设计侵权案移送到天津三中院,甲公司未上诉。本案甲撤诉,在天津三中院重新提起侵权诉讼,后来该发明专利被无效了。

2023年5月,宁波与合肥这两家销售公司,几乎同时注销。


来时匆忙,走得踉跄,去得窝囊!


文/罗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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